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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第11條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11條
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補償金。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四、舉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紀念及學術等活動。 五、其他有助平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之受裁判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民主發展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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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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