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8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8條

各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應依據轄區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業務特性及通信設施能量,規劃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支援軍事運用之原則,以順利支援作戰。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