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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13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公、民營機關(構)之重要通信設施,遭致重大損壞時,得向地區之管制單位申請支援,協同搶修。但應急戰備階段或災害支援之管制期間,須接受地區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之作業管制,依軍事需要,協調搶修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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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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