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25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5條

各軍事機關(部隊)及各公、民營機關(構)轉發查線證時,應將轉發所屬各單位查線證之數量及編號,列表送請國防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