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24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4條

軍事機關(部隊)及各公、民營機關(構)派遣之查線人員,查修通信線路時,必須佩帶查線證,以供查驗。 前項之通信線路,指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所佈設架空、地下通信之有線、無線設備及其附屬器材。 第一項之查線證,由資電作戰指揮部統一製作核發,並報請國防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