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27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7條

應急戰備階段實施通信設施管制後,軍事機關(部隊)因作戰需要,附掛軍用通信纜線,得權宜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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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