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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3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指戰備各階段,區分如下: 一、經常戰備階段:係指平常或災害支援時。 二、應急戰備階段:係指戰事發生時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情況,並具有對我局部或全面進犯之異常徵候或行動時。 經常戰備階段躍升至應急戰備階段,由各管制分區單位通知各公、民營機關(構),依應急戰備階段管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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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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