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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7條

管制執行單位應確實督導考評各管制單位,按季召開通信協調會議,加強各公、民營機關(構)與軍事單位間之連繫,並瞭解管制區內各單位通信設施概況,以利戰備各階段協調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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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