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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5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管制、協調及督導,並得視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管制執行之。 前項管制執行單位,由國防部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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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