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6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6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管制區,依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所轄之地區劃分之。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為該管制區之管制單位,並得劃分管制分區,指定適當之軍事機關(部隊)為管制分區單位。 前項管制區及管制分區之劃分,如附表。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