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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 第3條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3條
托嬰中心應於下列區域裝設設備: 一、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 二、室內公共區域: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 前項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 二、攝錄角度為全面。 三、年、月、日、時、分準點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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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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