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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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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5條
前條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設備,有異常、故障或影響運作效能之虞時,應儘速修復。 二、保存、建檔及加密攝錄之影音資料。 前項第一款檢查及維護,應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一年。 第一項第二款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資料之查閱及刪除,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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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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