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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4條

托嬰中心負責人應自行或指派專責人員操作、管理及維護設備。 前項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有變更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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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