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
› 第5條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 第5條
農產品經營者承租
第二條
所定土地自依本法
第三條
第十一款通過驗證之日起,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應給予承租人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租期保障。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之租期保障條件較優惠者,得從其規定。 前項租期保障期間,指農產品經營者所承租之土地,依本法
第三條
第十一款通過驗證之日起,原租約所餘租期或加計續約租期之期間;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驗證者,其租期保障期間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