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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 第7條

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供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有機農業使用,且採委託經營方式辦理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比照本辦法之租金優惠及租期保障方式,提供權利金優惠及約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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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適用之土地,為依法可供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有機農業使用之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第3條本辦法適用之農產品經營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者。二、經中央…第4條農產品經營者承租第二條所定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之租金優惠,應檢具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之證明文件…第5條農產品經營者承租第二條所定土地自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之日起,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第6條農產品經營者承租第二條所定土地所涉履約管理事項,應優先適用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公有…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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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