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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 第11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者,應全程參與研習會之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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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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