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 第12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入計畫,辦理監評人員研討會: 一、新增檢定級別之職類。 二、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或監評標準有重大修訂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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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