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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參加監評人員研討會者,應全程參與研討會之課程;未全程參加監評人員 研討會所有課程者,不得繼續擔任該職類之監評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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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