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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監評人員之遴聘,應平衡考量事業單位、職訓機構、學術單位或職業團體 等方面之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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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