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 第17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應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且遴聘時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同一職類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二人以上擔任監評工作。 二、不得聘請在辦理單位專任或兼任之授課人員擔任監評工作。 三、同一梯次術科測驗日期超過二日以上者,不得連續聘請同一人員擔任 二分之一以上場次之監評工作。 四、同一個月內不得聘請同一人員擔任超過五日以上之監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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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