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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有關該試場之監場及監評工作 : 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監評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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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