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依法考試及格」,指依原考試法或公務
人員考試法律所舉辦各類公務人員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者。
本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依法銓敘合格」,指擔任各機關組織法
規中定有官等職等歸列技術類職系之職務,經銓敘機關審定為左列情形之
一者:
一、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經審定為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經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為以技術人員任用,於
本條例施行後,經改任為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者。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資格經審定
為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經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或依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
用法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審定為以技術人員任用,於本條例施行後,
經改任為以技術人員任用者。
本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依法考績升等」,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前項第一、二、三款經審定以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之人員,經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或原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
高一官等或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二、前項第四款經改任為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依本條例
第十條規定,
以考績取得同官等內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