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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依法考試及格」,指依原考試法或公務 人員考試法律所舉辦各類公務人員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者。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依法銓敘合格」,指擔任各機關組織法 規中定有官等職等歸列技術類職系之職務,經銓敘機關審定為左列情形之 一者: 一、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經審定為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經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為以技術人員任用,於 本條例施行後,經改任為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者。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資格經審定 為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經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或依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審定為以技術人員任用,於本條例施行後, 經改任為以技術人員任用者。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依法考績升等」,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前項第一、二、三款經審定以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之人員,經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或原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 高一官等或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二、前項第四款經改任為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 以考績取得同官等內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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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