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第5條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與擬任職務性質及官職等級相當之職務年資」 ,指曾任職於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其所擔任之工作性 質、職責程度與擬任之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年資而言;其性質相近 、程度相當及官職等級之認定,由銓敘部依其所任職務所需資格條件及所 支薪給分別比照認定之;該項認定要點,由銓敘部定之。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其年資並得按年提敘俸級至其所敘定職等之本 俸最高級為限」,指具有本條例所定任用資格之技術人員,經依前項規定 ,認定其曾任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民營機構職務與擬任職務,性質 相近、官職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為止。 依第一項認定之年資,僅得採計為應考資格及提敘俸級之年資。
AI 白話解釋
← 第4-2條看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