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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
一句話看懂
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規範技術人員在國內外公民營機構任職情形的認定,目的在於明確界定技術人員的資格與範圍,以適用相關法令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4-15・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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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條例
第九條
所稱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依本標準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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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國內公營機構,係指左列機構之一: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之事業機構。 二、依事業組織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機構。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眾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 以上之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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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國內具有規模民營機構,係指左列機構之一者: 一、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肆仟萬元以上,且年營 業額達新台幣壹億五仟萬元以上者。 二、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病床在一百張以上,且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 定綜合醫院之設置標準。 前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分別以該公司執照及繳稅證明所載金 額認定之。 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其財產總額並準用第 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資本額;財團法人之醫院並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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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所稱國外公營機構,係指外國政府所設之機構;所稱國外民營機構 ,係指外國人民或我國人民依當地法律所設立之事業機構或醫院,其認定 標準準用
第三條
、
第四條
之標準。 國外具有規模民營機構資本額及營業額之認定,依中央銀行當時牌告之匯 率為換算標準。 國外公營機關及具有規模民營機構之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 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驗證,如無上述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時,由當地 法院或公證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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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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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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