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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稱國內具有規模民營機構,係指左列機構之一者: 一、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肆仟萬元以上,且年營 業額達新台幣壹億五仟萬元以上者。 二、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病床在一百張以上,且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 定綜合醫院之設置標準。 前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分別以該公司執照及繳稅證明所載金 額認定之。 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其財產總額並準用第 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資本額;財團法人之醫院並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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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