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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
› 第5條
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 第5條
本標準所稱國外公營機構,係指外國政府所設之機構;所稱國外民營機構 ,係指外國人民或我國人民依當地法律所設立之事業機構或醫院,其認定 標準準用
第三條
、
第四條
之標準。 國外具有規模民營機構資本額及營業額之認定,依中央銀行當時牌告之匯 率為換算標準。 國外公營機關及具有規模民營機構之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 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驗證,如無上述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時,由當地 法院或公證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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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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