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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第6條

各機關需用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考試及格者,應由用人機關填寫用人 需求表,報請主管院、部 (會、處、局、署) 、省 (市) 政府審核後轉送 銓敘部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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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