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 › 第11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 第11條

監場或監評人員執行監場或監評工作,對防止或發現應考人舞弊,有具體 事實者,得由學科或術科測試之試務辦理單位給予適當獎勵,或函請其服 務單位獎勵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