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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
› 第4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 第4條
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得擔任學科測試監場人員: 一、各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提供測試場地之學校教師或其他學校之教師。 三、專科學校以上畢業年滿二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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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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