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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10條

應檢人依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 國民身分證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檢人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之設備機具、材料,如有不符,應即告知監評 人員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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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