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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 第11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11條
第 三 章 術科測試之規定
應檢人應聽從並遵守監評人員講解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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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測試之規定」的其他條文
第8條
應檢人應按時進場,規定檢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不准進場;但術科測試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
第9條
應檢人於規定時間進入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受驗,並接受監評人員檢查…
第10條
應檢人依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指定位置,以備…
第12條
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由監評人員以哨音及口頭通知,應檢人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第13條
應檢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成績以不及格論。一、冒名頂替者。二…
第14條
應檢人應妥善操作機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第15條
應檢人對於機具操作應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傷害,自負責任。
第16條
檢定進行中,應檢人因疏忽或過失而致機具故障,須自行排除,不另加給時間。
第17條
檢定於中午休息後,下午須繼續進行或次日須繼續進行者,其自備工具及工件之處置,悉依監評人員之指…
第18條
檢定結束時,應將工件、試題、術科測試通知單等送繳監評人員,監評人員應在工件上戳記應檢人術科測…
第19條
應檢人繳完工件後,應整理擦拭機具及清理檢定崗位,將借用工具繳回,並取回術科測試通知單出場。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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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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