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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31條

第 五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或 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報請主管機關決定。如該測 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發布測試延期公告並通知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考區主任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即通知監場 (監評) 人員收回全部試卷 (卡) 或工件,其學科測試或術科採筆試 測試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 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第三十條規定 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採實作測試時,由評審長報請考區主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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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發事件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2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考區主任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驗時間:一、試題或試卷(卡)因試務工作疏…第30條未依規定之結束測試時間,致提前收卷時,應按提前之時間占測試時間之比例加分。第32條另行擇期舉行測試時,應以重新命題為原則。但經主管機關確認無洩題之虞時,得採用原試題。第33條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致無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由監場人員聯繫試務辦理單位查證處理,不…第34條試卷(卡)裁割或污損屬試務工作人員之疏失者,應對該試卷(卡)予以註記,供閱卷評分參考。第35條應檢人已作答之試卷(卡),於測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報…第36條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時,涉及洩題之應檢人其成績不予計算,已發證者,應繳銷合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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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