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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35條

應檢人已作答之試卷 (卡) ,於測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 算成績者,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報請主管機關研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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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