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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 第33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33條
第 五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致無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由監場人員 聯繫試務辦理單位查證處理,不得逕行更正;其於測試開始之鈴響後四十 五分鐘內,未更正或未告知全部應檢人更正試題者,該題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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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發事件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考區主任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驗時間:一、試題或試卷(卡)因試務工作疏…
第30條
未依規定之結束測試時間,致提前收卷時,應按提前之時間占測試時間之比例加分。
第31條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學術…
第32條
另行擇期舉行測試時,應以重新命題為原則。但經主管機關確認無洩題之虞時,得採用原試題。
第34條
試卷(卡)裁割或污損屬試務工作人員之疏失者,應對該試卷(卡)予以註記,供閱卷評分參考。
第35條
應檢人已作答之試卷(卡),於測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報…
第36條
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時,涉及洩題之應檢人其成績不予計算,已發證者,應繳銷合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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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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