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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4條

應檢人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並 自行核對試卷浮籤 (或試卡) 姓名、座號、職類、等級及試題等,如發現 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反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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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