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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5條

第 二 章 學科及術科採用筆試之規定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其學科測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 一、冒名頂替者。 二、互換座位或試題、試卷 (卡) 者。 三、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四、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 五、不繳交試題、試卷 (卡) 者。 六、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 七、窺視他人試卷 (卡) 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者。 八、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符號者。 九、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告發。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 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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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應檢人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試卷浮籤(或試卡)姓…

「學科及術科採用筆試之規定」的其他條文

第3條學科及術科採用筆試之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坐。規定檢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第4條應檢人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試卷浮籤(或試卡)姓…第6條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一、誤坐或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者。二、拆…第7條應檢人繳卷時,應將試卷(卡)及試題一併繳交監場人員,始得出場,出場後,不准再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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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