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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6條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誤坐或誤用他人試卷 (卡) 作答者。 二、拆開試卷或彌封角者,或裁割試卷 (卡) 用紙或污損試卷 (卡) 者。 三、撕去卷面浮籤或於試卷 (卡) 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者。 四、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或繳卷後,未即出場且經勸導 不聽從者。 五、考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出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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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