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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2條
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營事業,指下列各目之事業: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政府與前二目公營事業或前二目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二、專業技術人員: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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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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