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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8條
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公營事業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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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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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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