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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 第7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指定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
第四條
所規定之條件者。 二、依
第五條
檢送之各款書件,所載內容不符規定或不確實者。 三、違反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或其他外匯業務之規定,其情節重大,經本行糾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四、其他有事實顯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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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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