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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採購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一、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予以回復。 二、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但經再審撤銷原判決更為判決,致無上述情形者,予以回復。 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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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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