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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 第13條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3條
申訴會囑託鑑定時,應由該受託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於鑑定前提出總費用額之請求,由調解委員視調解事件之繁簡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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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機關及廠商之履約爭議調解(以…
第3條
前條費用,應由當事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第4條
申請調解者,應繳納調解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第5條
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新臺幣二萬元。二、…
第6條
非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為新臺幣三萬元。但調解標的得直接以金額計算者,其調解…
第7條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主張數項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下列方式計算:一、就一契約並主張前二條之…
第8條
應屬履約爭議事件,申請人誤提起申訴,而經申請人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計算其調…
第9條
調解程序進行中,因請求事項變更或追加,應加收調解費時,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計算追繳之。
第10條
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
第11條
機關申請調解時,廠商從未於調解期日到場,經調解委員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者,其調解費無息退還…
第12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第14條
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
第15條
調解成立者,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額及負擔,應記明於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時,調解…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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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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