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 第14條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收費上限。 前項情形,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無息退還。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