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 第34條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34條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就一契約主張前二條之請求或確認為爭議標的者 ,其調解費按前二條規定累計。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就二個以上之契約事件提出申請者,其調解費按 每一契約分別計算後累計。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