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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38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額及負擔,應記明於調 解成立書。 調解事件不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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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