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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37條

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退還。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權責 關係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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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