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 第11條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1條

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前項調解之進行,申訴會得按事件需要,指定諮詢委員若干人,以備諮詢。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