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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5條

第 二 章 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當事人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查證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提供資料,調解委員得就現有資料採為出具調解建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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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6條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一、申請…第7條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居所。…第8條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第9條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第10條申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第11條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第12條調解程序於申訴會行之;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前項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第13條申訴會於調解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或專家諮詢、通…第14條就調解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調解委員得依職權審酌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第16條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為適當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力謀雙方之和諧。第17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委員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第18條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於審酌當事人提出之所有資料後,本於第十六條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以申訴會名…第19條調解事件應作調解會議紀錄,記載調解之經過、結果與期日之延展及附記事項。調解委員應就調解事件作…第20條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前項調…第20-1條調解程序,得經當事人向申訴會以書面陳明合意停止,並以一次為限。當事人於調解會議期日當場以言詞…第21條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前項撤回,申訴會應通知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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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