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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9條

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請人。 調解過程中,任一造當事人向申訴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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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