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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7條

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居所。 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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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